第四章 遗产纠纷
方屿发来了完整的案卷材料。 厚厚一叠,装在一个大号牛皮纸袋里。纸袋上贴着标签,方屿的字迹:"李淑芬遗产纠纷——证人证词卷"。沈萤拆纸袋的方式像拆手术器械——先检查封口有没有破损,再把封口的线绳一圈一圈解开,不扯不撕。纸袋打开,她把里面的材料一摞一摞取出来,按顺序摆在桌上。 最上面是起诉状。 原告李伟民,男,五十二岁,系被继承人李淑芬的长子。被告李伟国,男,四十七岁,系被继承人李淑芬的次子,方屿代理。 诉讼请求:确认李淑芬名下位于清河小区三号楼三零一室的房产由原告继承。 理由:李淑芬生前多次表示将房产留给长子李伟民,有证人证言为据。 沈萤把起诉状放到一边。下面是答辩状。 李伟国不认可。他说母亲从未明确表示过要把房子给谁,大哥的证人都不可信。 再下面是证据目录。原告提交了三份证人证词。沈萤之前看的是第一份——林国栋的。另外两份她还没看。 她把材料分成三摞:原告证据、被告答辩、程序性文件。先看原告证据。 第一份:林国栋证词。已分析。问题七个。 第二份:张明远证词。还没看。 第三份: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。 沈萤先看了居委会的情况说明。内容不长,一页纸。大意是李淑芬生前由长子李伟民赡养较多,小儿子李伟国因工作原因常年在外地,较少回家探望。 这种情况说明通常由居委会工作人员根据走访调查出具。沈萤看了看落款——出具人王秀芬,清河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。日期是二零二五年四月八日。 她把情况说明放到一边,拿起第二份证人证词。 张明远,男,四十八岁,住址清河小区六号楼三零二室。 六号楼。沈萤想起来了。林国栋的证词里有一句"老太太回头看了一眼,好像是看六号楼那边"。六号楼。张明远就住在六号楼。 她先翻到签名页。张明远的签名,字体偏小,笔画紧凑。和林国栋的风格明显不同。 她从头开始读。 "我和李淑芬阿姨认识有二十多年了。她搬到清河小区的时候我就在那里。李阿姨人很好,经常和我们这些邻居打招呼。她去世前那段时间身体不太好,我记得她跟我说过几次,说大儿子对她好,小儿子不怎么来看她。" 沈萤在"说过几次"下面划了线。 "说过几次"和林国栋的"大意是"不同。林国栋用的是间接引语的模糊化手法,张明远用的是频率词。 "几次"是几次?两次?三次?五次? 如果一个人说"说过几次",正常反应是提供一些具体的场景——"有一次在小区花园里""还有一次在电梯里"。但张明远没有给任何具体场景。他只说了"说过几次",然后就跳到了下一个话题。 沈萤继续读。 "我记得很清楚,有一次——是去年冬天,具体几月份记不清了——我在小区里碰到李阿姨。她跟我说'老大对我好,房子以后给老大'。她原话就是这么说的,我记得很清楚。" "我记得很清楚"。 沈萤把这句话划了出来。 一个人强调自己"记得很清楚",本身没什么问题。但"记得很清楚"后面跟着的通常是具体的细节——时间、地点、当时的天气、周围的环境。张明远说了什么? "有一次——是去年冬天,具体几月份记不清了。" "记得很清楚"和"具体几月份记不清了"在同一句话里。 他记得老太太的"原话",但不记得是几月份。他记得对话的内容,但不记得对话发生的场景——没有地点,没有环境描述,没有任何可以锚定记忆的参照物。 沈萤在空白处写:第二份证词——"记得很清楚"与"具体记不清"同句出现。记忆选择性过于极端。 她继续往下读。 "李阿姨的保姆姓张,叫张什么我一下想不起来了。保姆平时白天在,晚上走。李阿姨一个人在家的时候,我有时候会去看看她。" "有一次我去看她的时候,听到她在跟保姆说话。她说'老大对我好,老二不怎么来'。保姆当时好像在做饭。我站在门口听到的。" 沈萤放下了笔。 "老大对我好,老二不怎么来。" 这句话。她见过。 林国栋的证词里,也有几乎一模一样的话。林国栋说:"她说'老大对我好,老二不怎么来'。" 两个证人,两次不同的场景,转述了同一句话。字面完全一致。 如果是真实的记忆,两个不同的人回忆同一个人说的同一句话,用词一定会有差异。一个人可能说"大儿子对我好",另一个人说"老大对我好"。一个人可能说"老二不怎么来",另一个人说"小的那个不太来"。 但林国栋和张明远说的是一模一样的十个字。 沈萤把两份证词并排放在桌上。林国栋的那份翻到第二页第二段,张明远的那份翻到第一页第三段。 两个版本的差异只有场景描述不同。林国栋说是在楼道里听到的,张明远说是在门口听到的。但核心内容——老太太的那句话——一字不差。 她没有马上下结论。两个证人转述同一句话用词完全一致,有几种可能。第一种:两个人确实听到了同一句话。但这个前提是他们在同一个场景里——林国栋说是"去年冬天",张明远也说是"去年冬天",但日期和场景完全不同。不可能两个人在不同的时间、不同的地点,听到老太太说出完全相同的十个字。 第二种:他们都听过老太太多次说这句话,在各自的证词中不约而同地选择了同一个版本。但这需要老太太每次说的字眼完全一样,这在一个有早期阿尔茨海默症的老人身上几乎不可能。 第三种:这句话不是他们听到的,是有人告诉他们要这样说的。 沈萤把第三种可能写在纸上。然后在旁边加了括号:(待验证)。 她拿起手机,给方屿打了电话。 "案子背景。" "你说。" "李淑芬。阿尔茨海默症,确诊多久了?" 方屿翻了一会儿文件。"三年前确诊的。早期。去世前大概……根据病历,去世前半年记忆力已经开始明显衰退。" "去世前一个月呢?" "那个阶段……我不确定。病历上写的是'近期记忆受损,远期记忆尚可'。" "近期的记不住,远期的还记得。" "对。" 沈萤想了想。"方屿,证人说老太太在去世前一个月'反复提到'把房子给大儿子。一个近期记忆受损的人,会'反复'做同一件事吗?" 电话那头安静了。 "你是说——" "我什么都没说。我在问你。" 方屿想了几秒。"从医学角度……早期阿尔茨海默症患者确实可能有重复行为。但那种重复是无意识的,不是有目的性的。'反复提到'一个具体的意愿——这个可能性不大。" "谢谢。" "等一下——沈萤,你的意思是证词有问题?" "我在看。" 她挂了电话。 "反复"。这个词一直在她脑子里转。 她把两份证词都翻到有"反复"或类似表述的地方。林国栋没有用"反复"这个词。他用的是"大意是"。张明远也没有直接用"反复"。他说的是"说过几次"。 但起诉状里用了。 沈萤把起诉状翻回第一页。诉讼理由那一栏:"被继承人生前反复表示将房产留给长子。" "反复表示"。 这是原告方的表述。不是证人的表述。证人的证词是原材料,起诉状是加工品。原告律师把"说过几次"和"大意是"提炼成了"反复表示"。 这个提炼有道理吗? 如果证人说"说过一次",那"反复"就站不住。如果证人说"说过几次",那至少是两次以上,勉强可以算"反复"。 但沈萤关心的是另一件事。 "反复"这个词——原告律师为什么要用它? 在法律文书中,"反复"不是一个中性的频率描述。它带有目的性。一个人"反复"做一件事,意味着这件事对他很重要,他主动地、有意识地多次执行。一个老人"反复"表示要把房子给大儿子——这意味着她对这个意愿非常坚定。 但如果这个老人的近期记忆已经受损呢? 一个记不住最近发生的事情的人,不会"反复"做任何有目的性的事。她的重复行为应该被描述为"有时候会提到""偶尔会说"——而不是"反复"。 "反复"这个词,用在一个阿尔茨海默症患者身上,是不准确的。 但更关键的问题是——这个词是谁选的?证人没有用这个词,原告律师用了。律师在做法律文书的时候选择措辞,是正常的职业行为。但这个选择把证词的内容推向了一个证词本身可能支撑不住的方向。 沈萤用红笔在"反复"两个字上画了一个圈。 一个普通的词。用在普通的地方。但说不上来哪里不对。 她把"反复"这个词圈了出来。然后从桌角拿起凉白开喝了一口。 水已经凉透了。 她把杯子放回原位,拿起笔。 在问题清单的最后加了一行:"反复。从这两个字开始拆。"